2016年1月22日,环保部公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150号),新标准将替代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并变身为强制性标准。
![科普|《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科普|《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相关内容
1.信息公开
汽车制造企业或者授权代理商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并按规定公开拟批量生产车型的车内空气质量信息,备案并公开的信息包括样车车内空气质量测量结果,主要内饰零部件配置等相关信息。
2.一致性检查
由于车内空气质量本身的特殊性,管理的重点是批量生产的汽车,根据管理需要,主管部门可以随机在生产线上抽取批量生产的汽车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如果抽取的样车检测合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测合格(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则判定不合格),如果不满足标准要求,则根据不满足的实际情况,汽车制造厂可以要求追加抽查3辆车进行实验判定。如果追加抽查的3辆车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则判断环保一致性检测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增加了环保一致性检查下线时间的规定
1.受检车辆为新下线后28天±5天以内,且未经销售者或者使用者擅自改变车辆内饰的车辆。在接受检测前,不得进行影响车内空气质量的任何人为改造,除非这些改造措施是制造厂必须的生产过程,或者运输过程的一部分。
2.受检车内不得临时安放影响检测结果的吸附或净化装置,除非这些装置是按照制造厂的制造要求所必须配置的装置。
3.本标准规定的车辆下线时间28天±5天以内,是指车辆进行定型实验和环保一致性检查时间,下线时间超过33天的车辆更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环保一致性检查实验时,可以不受上述时间上限规定的限制。
增加车辆更改和扩展后的要求
1.对已通过批准车型车辆内饰零部件的更改,应在批量生产前,通知批准该车型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如果所做的内饰零部件的更改不会影响该车型的车内空气质量,则对该车型的批准依然适用于更改车型;
——如果所做的内饰零部件更改影响该车型的车内空气质量,则可以要求企业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提交更改车型的试验报告,以及车辆内饰零部件的相关信息资料。
2.为了减少企业的负担,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在其车型系族中,定义一个车内空气质量“最差”车型系族,该最差车型系族是各系族中车内空气最差的车型,并提交该最差车型系族的实验结果数据代表多个系族的车内空气质量,上述“最差”车型系族的定义由汽车生产企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销售车辆必须满足新标准要求。新标准发布前已经定型车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要求。